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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哲学让人拥有爱(第4页)

孩子与树

17世纪英国哲学家霍布斯认为,人是自私自利的动物,每个人都努力要保持自己的生命。这种“自我保存”是人类一切行为的基本动力。霍布斯是站在研究国家社会出现的角度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他的思想核心就是“人对人是狼”,然而他忽视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父母对子女是一种本能、无私的爱;而子女却往往没有同样的感受。

从前有一棵树,她很爱一个小男孩。每天男孩都会跑来,收集她的叶子,把叶子编成皇冠,扮起森林里的国王。男孩会爬上树干,抓着树枝**起秋千,吃吃苹果。他们会一起玩捉迷藏,玩累了,男孩就在她的树阴下睡着了。男孩好爱这棵树……树好快乐!

日子一天天地过去……男孩长大了,树常常好孤单……

有一天男孩来到树下,树说:“来啊,孩子,来,爬上我的树干,抓着我的树枝**秋千,吃吃苹果,在我的树阴下玩耍,快快乐乐的。”

“我不是小孩子了,我不要爬树和玩耍。”男孩说,“我要买东西来玩,我要钱。你可以给我一些钱吗?”

“真抱歉,”树说,“我没有钱。我只有树叶和苹果。孩子,拿我的苹果到城里去卖。这样,你就会有钱,你就会快乐了。”

于是男孩爬到树上,摘下她的苹果,把苹果通通带走了。

树好快乐。

男孩好久没有再来……树好伤心。

有一天男孩回来了,树高兴得发抖,她说:“来啊,孩子,爬上我的树干,抓着我的树枝**秋千,快快乐乐的。”

“我太忙了,没时间爬树。”男孩说。

“我想要一间房子保暖。”他说。

“我想要妻子和小孩,所以我需要房子,你能给我一间房子吗?”

“我没有房子,”树说,“森林就是我的房子,不过你可以砍下我的树枝去盖房子,这样你就会快乐了。”

于是男孩砍下了她的树枝,把树枝带走去盖房子。

树好快乐……

可是男孩好久都没有再来,所以当男孩再回来时,树好快乐……快乐得几乎说不出话,“来啊,孩子,”她轻轻地说,“过来,来玩啊!”

“我又老又伤心,玩不动了,”男孩说,“我想要一条船,可以带我离开这里,你可以给我一艘船吗?”

“砍下我的树干去造船吧!这样你就可以远航……你就会快乐。”树说。于是男孩砍下她的树干造了条船,坐船走了。

树好快乐……但不是真的。过了好久好久那男孩又再回来了。

“我很抱歉,孩子,”树说,“我已经没有东西可以给你了……”

“我的苹果没了。”

“我的牙齿也咬不动苹果了。”男孩说。

“我的树枝没了,你不能在上面**秋千……”树说。

“我太老了,没有办法在树枝上**秋千。”男孩说。

“我的树干没了,你不能爬……”树说,

“我太累了,爬不动的。”男孩说。

“我真希望我能给你什么……可是我什么也没了。我只剩下一块老树干。我很抱歉……”

“我现在要的不多,”男孩说,“只要一个安静可以休息的地方。我好累好累。”

“好啊!”树一边说,一边努力挺直身子,“正好啊,老树根是最适合做下来休息的。来啊,孩子,坐下来,坐下来休息。”

男孩坐了下来,树好快乐……

这个故事一看就会有种本能的亲近和熟悉,是我们值得思考的问题。故事里面,这棵树就好像我们的爸爸、妈妈,我们就好像那个小男孩。小时候,我们总是围绕在爸爸、妈妈的周围玩耍。渐渐地长大后会离开父母的身边,而且不常回来,即使每次回来也可能是不快乐的时候,不然就是有什么需要的时候,而父母常常都会把他们身上最好的、最符合我们需要的东西交给我们。这时,我们总是拿了东西转身就走,留下渴望我们留在他们身旁的父母。凝视着渐小的背影,虽然如此,他们在心中却是不断地说着:“希望他会快乐,祝福他一路上顺利、平安!”而当我们累时他们就伸出双手怀抱着我们,让我们安稳地在他们的怀中休息,不受吵闹。我们对他们“予取予求”,不但如此而且还都“美梦成真”,但是他们却都“无怨无悔”,而且还“不求回报”。他们有这样的义务对我们吗?没有。那又为了什么使他们这样做——只因为爱。我想只有爱的力量才那么大,而我们摸摸自己的心,我们是以什么样的“爱”去回馈给他们呢?衣来伸手、饭来张口?动不动发脾气?把在外受到的委屈都发泄在他们身上?当他们孤单的时候我们在哪里?当他们需要我们的时候我们在哪里?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

此案发生于春秋时期楚国。楚国有个叫直躬的人,其父偷了别人的羊,他便亲自到官府告发。官府抓其父并要处以死刑,直躬请求代父受刑。他说:“父窃羊而谒之,不亦信乎;父诛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孝而诛之,国将不诛者乎?”楚王听后,下令免去直躬父死刑。

“告密”,尤其是亲属之间的相互“告讦”,其恶果是整个社会伦理尽丧,人性受到严重的腐蚀,社会的长治久安终成泡影。“直躬证父”这一著名案件便反映了当时社会上的争议和有识之士的忧郁。孔子怀“博爱”之心,以风俗不同来间接谴责直躬的行为。连身为“法家”的韩非干脆把直躬杀掉了事:“其父窃羊,而谒之吏。令尹曰:‘杀之。’以为直于君而曲于父,报而罪之。”(《韩非子·五蠹》)吕不韦以秦国公子异人为奇货,赢得了一场政治豪赌,“直躬证羊”的故事在他的笔下便成了“下智上愚”的游戏:“其父窃羊而谒之上。上执而将诛之。直躬者请代之。将诛矣,告吏曰:‘父窃羊而谒之,不亦信乎?父诛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孝而诛之,国将有不诛者乎?’楚王闻之,乃不诛也。”所谓“直躬”者竟强词夺理,方圆任情,把个楚王侃得头晕脑涨,只好将他放掉,吕不韦借孔子之口对此行为表示不屑:“孔子闻之曰:‘异哉!直躬之为信也。一父而载取名焉。’故直躬之信不若无信。”(《吕氏春秋·当务》)

实际上,“亲亲相隐”的雏形最早在周礼中就已经出现了。所谓“亲亲、尊尊”乃是中国宗法制度的萌芽。发展到春秋战国时期,天子权力萎缩,诸侯坐大,以致“礼崩乐坏”,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继承周礼传统,提倡“亲亲”原则。孔子对“父攘羊,子证之”的案例给予的否定态度奠定了“亲亲相隐”原则的理论基础。孔子“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这句话也成为了中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基石。汉代初期的儒法之争中,儒家的代表人物董仲舒得到汉武帝的支持,“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因此,在汉武帝之后的司法实践中逐步采用了儒家思想,将儒家经典作为裁判案件的理论依据,史称“春秋决狱”。汉宣帝地节四年(前66年)颁布亲亲得相首匿的诏令:“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汉书·宣帝纪》)

不过,亲属相隐原则的适用是有其例外情况的。由于亲属相隐的理论基础在于“孝”,而根据儒家理论,封建社会的最高利益自然是臣民对君主的“忠”,那么,当忠和孝发生冲突的时候,只有舍孝而取忠。因此,在“谋反”、“大逆”等罪中,亲属相隐的原则并不被采用。

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的原则从某种程度上讲更应该属于一种强制性的要求,很难将其理解为一种“权利”,不过,从其表现上看,这应该算是一种特殊的拒证权。而且它在稳定家庭秩序,维护家庭共同利益上的作用也是不可低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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