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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第4页)

警察说,你每次都说要配合我们工作,但小甲这件事你以前为什么不说?你到底找你妹妹借过钱没有?

张军说:1月11日下午,茕茕找我要钱,小甲不让我给她。我手里没钱,就打电话给我妹妹,找她借钱。下午5点钟,在小甲家,我妹妹把我叫出来,借给我1900元。第二天,我还给茕茕1800元,茕茕说她的伢等钱用,要上户口。

而后,他仍一口咬定,他和他妹妹没有换过钱。

两个月过去了,到了1996年的3月中旬,警察再次核实此事。张军已然另一副模样,见到警察就抱怨他的年过得不好,抱怨警察没兑现诺言,他家没给他送钱过来。他摇着头说:“我没什么可说的。”

警察问:“你说你借了小甲一万元,是放在你家的,这个事经过我们调查,不是事实。你怎么解释?”

张军说:“事实总是事实。”

警察说:“小甲已把钱退回公安机关了,你到现在还在说谎,是什么意思?”

张军不语。

警察说:“你现在讲,你说的是事实,可为什么得不到小甲的印证?”

张军说:“我没什么可说的,我年过得不舒服,我不想回答任何问题。”

沉了一阵,张军又说:“我上次叫你们到我家拿2000块钱,你们没办到。我现在过得很不好,你们到我家拿钱来,我再谈问题。”

警察说:“你到底有没有诚意?”

张军说:“没有钱,我年过得不好,人瘦了10斤。我提的条件你办到了,我的事情都讲。”

张军直到预审结束,直到检察院对他提起公诉,直到法院宣判,也没交代出他到底拿了多少钱,这些钱都给了谁,干了什么?或许真如他所说,他没分到那笔钱,他们抢劫的钱被马汉庆和邹勇私分掉了;或许,他拿到了这笔钱,他不仅在车上拿到了零钱,还在下午分到了近20万元,但那些钱,他藏到了谁也不知道的地方——因三毛已死,马汉庆在逃,警方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无法追究这笔飘忽不定的赃款。这笔钱也就成了一个迷,恐怕已是永远解不开的迷了……

1996年冬,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军等人所犯罪行进行了公开审理,裁定判决书如下:

被告人张军,男,35岁,196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陂县人,高中文化程度,无业。198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本案于1996年元月29日被收容审查,同年10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邹某,男,28岁,汉族,武汉市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1987年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1992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1996年1月17日被收容审查,同年10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韩某,女,28岁,196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因本案1996年1月17日被收容审查,同年10月7日被逮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1996年12月10日以被告人张军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告人周某、韩某犯窝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张军首先提出抢劫银行并选择了作案地点——中国工商银行古田路办事处,并伙同马汉庆(在逃),邹勇(死亡)为实施抢劫,于1994年以来长时间定期到工商银行古田路办事处窥测,并多次预谋、策划,制定了详细的作案计划,还准备了手枪、汽油、面罩、蚊香等作案工具。

1996年1月9日晚11时许,被告人张军伙同马汉庆、邹勇,为实施抢劫计划,被告人张军及邹勇租车,先后将驾驶鄂A-X1403红色富康出租车的司机张某和驾驶鄂A-X5603白色富康出租车的司机费某骗至武昌区何家垅工人村偏僻处,在与马汉庆会合后,三人用军用手枪将张、费两司机杀死,并将尸体藏匿于出租车行李箱内。尔后,三人将装有汽油的八瓶雪碧瓶子分别放在两辆劫来的出租车上。被告人张军又将劫来的二辆出租车先后开至本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号武汉仪表机床厂附近藏匿。

次日凌晨8时许,被告人张军驾驶劫来的红色富康出租车与马汉庆、邹勇一起将车停靠在中国工商银行古田办事处附近伺机抢劫作案。9时许,当武汉有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袁某、杨某、戴某等人提着装有65万余元人民币的钱箱从该办事处出来时,马汉庆、邹勇当即戴上面罩,各持一支军用手枪朝袁某等人射击,当场打死袁某和无辜群众梅某。打伤提款人员杨某、戴某、司机冯某,抢劫有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工资款、医药款共计人民币650970元。嗣后,二人携款跑到早已守在附近的被告人张军驾驶的车上,由被告人张军驾驶该车一起逃离现场。在逃跑途中,邹勇开始转移密码箱内的钱款,并伙同马汉庆将汽油浇满车厢。被告人张军将车停在本市简易新村宿舍后逃离,马汉庆用事先准备好的蚊香绑上火柴,点燃蚊香欲引爆汽车,因故未成。经法医鉴定,费某、张某系被他人枪击头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袁某被枪击致盆腔内脏及髋内动脉破裂而大失血性休克死亡。梅某系被枪击致心脏、右肺破裂大失血而死亡。杨某、戴某、冯某的损伤程度均为重伤。

1996年1月10日8时许,邹勇携部分赃款45600元,蹿至被告人邹某家中。被告人邹某明知该赃款系邹勇伙同他人抢劫所得的情况下,仍答应为其保管,并于次日凌晨将该款掩埋于自家厨房地下,加封水泥。破案后,被告人邹某交代了该赃款下落。赃款已追回。

1996年1月11日,邹勇携劫来的赃款10万元人民币蹿至被告人韩某家中,被告人韩某明知是赃款,仍代为收藏,并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企图转移赃款。同年1月19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韩某租住处搜出赃款9万元人民币。

破案后,公安机关扣押追缴赃款253924元,已发还武汉有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军伙同马汉庆、邹勇合谋持枪抢劫巨额公私财物,在抢劫过程中,持枪杀死四人,重伤三人,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被告人邹某、韩某其行为已构成窝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条,分别判处如下:

被告人张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邹某犯窝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韩某犯窝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作案工具五四式手枪一支,枪号N013393,子弹5发,大雪碧瓶子10个,密码箱一个等物品均予没收。

……

这一幕已成为历史,没有看到有关张军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的文字记载。随着一声枪响,武汉抢劫银行提款车案,已然落下了帷幕……

我们再回到六年零180天后的新疆乌鲁木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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