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判组打通刘福田的电话,通知了这个消息。简短的通话中警方证实,刘福田是从室内的一份报纸上看到“新闻热线”的电话号码才拨打的电话,他与记者并不认识。
指挥部迅速制定了一套新的方案,安排一名优秀防暴队员,以记者身份和刘福田接触,争取能够进入现场,择机将对方控制住,救出人质。
假记者用另一部手机和刘福田两次通话,一次用了5分钟,一次3分钟。他认真听了刘福田絮叨的诉说,表示他愿意和刘福田恳谈。
然而,刘福田断然拒绝与记者见面,他叫记者前来完全是出于另外的目的:他想制造新闻。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他很可能已经下定了最后的决心。
围绕着“记者”和刘福田对话,警方还制定了一个辅助性方案——在对话时力争把刘福田引到靠近后窗的第三个房间,使其暴露在我们的视野之内,由事先隐藏在附近的狙击手将其击毙。
刘福田此时已相当警觉,他躲在第二个房间门内和“记者”对话,始终没走进第三个房间。
拖延时间、保留嫌疑人的某种愿望,已成为警方控制室内局势的最后一张牌。黄亚波事后总结经验教训时说,犯罪嫌疑人的每一个要求,都有其可利用的价值,都应经过反复谈判,讨价还价,不应使其要求轻易得到。要让他感到,他经过了反复努力,警方才网开一面。
与“记者”通话,我们答应得太轻易了,这一条件,我方使用得并不充分。
对方已不再向警方提任何要求,这是很可怕的。刘福田在长时间的消磨战中已显得没有了耐性。
智取的机会越来越少,强攻几乎是唯一的选择。
关键仍是破门所需要的三分钟。我们在这三分钟中如何控制住绑架者,使他无力或无法伤害人质的生命。
警方制定了三条辅助方案。
第一条:麻痹犯罪嫌疑人,从后窗窗口送进食物和饮料,诱使其拿取。在犯罪嫌疑人到窗口拿取食物时,使用狙击手将其击毙。
第二条:在强力破门前,使用防暴枪,内装催泪弹、能动弹,打入中间的第二个房间。使其瞬间丧失攻击能力,同时使用高压水枪将犯罪嫌疑人控制住。
第三条,利用乔海燕亲友和乔海燕通话的机会,授意她择机迅速和犯罪嫌疑人拉开距离,跑到第三间房屋警方视野内的安全位置,以便警方有效地实施第一条和第二条辅助方案。
然而,当乔海燕的哥哥和她打通电话,授意乔海燕按照警方的要求配合武装解救时,乔海燕回答说:她办不到。此时她说话已十分虚弱,精神几乎崩溃。
这都说明乔海燕在室内的处境已经相当危急。
18时05分,刘福田提出要求,要和原籍的家人通话。黄亚波已感到情况不妙。指挥部答应了他的要求。在指挥部安排下,刘福田于下午18点10分左右,和他的母亲、哥哥、姐夫及其原籍派出所民警通了近30分钟话。
18点40,刘福田主动把店门打开,向警方投降。
当乌鲁木齐的警察进入室内时,发现乔海燕已被掐死在第二间房屋内,死亡时间是下午18时。解救人质的工作最终以失败告终。
应该说,黄亚波和他的同事们为解救人质全力以赴尽了最大的努力。他们从人质的安全出发,开动脑筋,人人都在寻找着“最佳方案”。然而当刘福田出现在美发店门口时,黄亚波已经意识到,他失败了。那一刻他的心情十分复杂,参与解救工作的近百名警察也都阴沉下脸,当时的现实情形简直叫人不堪忍受。那天是星期一,黄亚波称之为黑色星期一。当时的心境,他至今记忆犹新。
客观地说,6·10绑架案本身是复杂的,现场处置难度很大。但依然有着许多可以汲取的教训。他布置有关人员,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的总结。
他认为,首先,对案件的危机类型的认定,在指挥员和参战民警的脑子里并不清晰。这造成了决断时的犹豫,以至一再贻误战机。国际上把犯罪嫌疑人公然绑架人质与警方对峙的局面称为人质危机,并根据绑架人质的动机,分为两大类。一是人质型。犯罪嫌疑人劫持人质的目的并不是伤害人质,而是把人质作为一种凭借,以满足其勒索、逃跑、或其他目的。二是非人质型。人质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质,而是受害人。其矛盾在绑架者和人质之间展开,绑架者并无对第三方和警方有实质性的要求。非人质型人质危机,绑架者杀害人质后自杀的概率极高。
6·10案件是典型的非人质型绑架案。犯罪嫌疑人刘福田曾在家乡杀害了妻子,在感情上受过挫折,案发前再次与受害人乔海燕为感情问题发生过激烈争吵,二人关系破裂,刘福田绝望。刘福田被捕后交代:“在家里我杀了老婆,本来想在新疆隐姓埋名,和乔海燕好好恋爱、过日子。没想到她也让我伤透了心。我得不到她,别人也别想得到她。反正我已经杀了人,我活不了,她也别想活。我下定了杀死她的决心,我决不能让她活着……”
非人质型人质危机因犯罪嫌疑人缺乏理性,对人质的生命有现实的威胁。而警方的谈判余地非常小,通过谈判使其放弃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也非常小。黄亚波认为,处置此类案件,在保证人质安全的原则下,应果断采取武力解救的方式。而6·10案件在处置过程中,因对和平解决所抱的希望过大,拖延的时间过长,迟迟未下武力解救的决心,采取的措施不坚决不果断,这是导致解救失败的主要原因。
其次,谈判。
谈判在这类案件中有两个功能,一是可以达到侦察的目的,二是可以成为武力解救的一种辅助手段。谈判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任何一个要求,都应该让他通过艰苦的努力才能得到,并要求他给警方以回报。比如,在刘福田要求乔海燕的哥哥为骂过他向他道歉时,警方仅考虑到为缓和紧张局面,很快就答应了对方,致使警方低效地丧失了一件工具。他要求记者来现场,也存在类似的情形。这本来可以起到使对方有一个未了的心愿,不会很快危机人质安全的作用,并可以用于条件交换达到警方的目的——但这些条件,都被轻易放过了。
黄亚波就这一案件,总结了组织指挥上,经验上,专业队伍建设上和现代化技术手段使用上所存在的问题,六易其稿写成文章发表在警察杂志上。而黄局长说起当时的心情,现在仍显沉痛。
“飘逸”美发店解救人质案于6月10日当天下午18点40分,以绑架者刘福田打开美发店的铁栅栏门向警察投降而结束,众警察进入中心现场时发现人质已经死亡。现场勘查工作一直延续到晚上。此时黄亚波和他的战友们心情之恶劣可想而知。
同是这天晚上——6月10日晚上20点30分,黄亚波刚刚返回市局办公室,苏彦冰、薛鹏等人还在回支队的路上,他们先后接到指挥中心的通知,乌鲁木齐市固原三巷发生了另一起持枪抢劫杀人案……
枪声惊动了这些疲惫的人们,他们不得不重新披挂,赶往新的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