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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党员组织关系的转递(第1页)

第三章 党员组织关系的转递

第一节 概 述

一、简介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按照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正式组织关系需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临时组织关系需开具“党员证明信”。

二、转递党员组织关系需开具证明信(一)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变动组织关系的凭证。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较长(六个月以上)并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按照规定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具党员关系介绍信。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党员应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

(二)党员证明信

党员证明信是党员临时外出参加组织生活的凭证。即党员临时组织关系。党员临时外出、开会、实习、学习、考察等,持党员证明信,证明其党员身份。党员证明信一般只限在六个月内使用。持党员证明信的正式党员,其组织关系没有转移,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和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开具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注意事项党组织在填写《中国共产党党员关系介绍信》时要注意以下要求:

(1)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式三联,每联右上角的序号由转出地党组织填写。

(2)介绍信要求填写的栏目内容应当全部填写,不留空白。

党员去向须明确去何单位党组织,不能用“贵处”、“你处”两字代替。党员年龄应填真实年龄。党员的性别、民族及正式(预备)党员都应予以明确。党费已交纳时间和介绍信有效期应使用大写数字填写。

(3)党员基本情况及党员联系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由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负责如实填写;党员原所在基层党委通信地址等相关信息,由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的上级党组织负责填写或盖固定条章签印;落款处不填写转出地党组织名称,按照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清晰加盖公章即可。

(4)回执联仅在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和最终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的上一级基层党委之间使用,不层层回执。实行回执制度后,在全国范围内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不变。接收单位党组织收到组织关系介绍信后,一般应于一个月内将回执联邮寄或传真给转出组织关系的党组织。转出地党组织在接到接收地党组织的回执联后,将其粘贴在存根联的“贴回执联处”备查。

(5)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工作实行回执制度,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在该党员未到接收地(单位)党组织接转组织关系前,负责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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