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林某捡卡取款成盗窃犯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
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案情】
22岁的林某是安徽某地农民,在广州某建筑工地打工。2006年4月19日晚上下班后,他去中
国工商银行取款时,发现有人将卡遗忘在取款机内。在笑话别人太大意的同时,林某却突然起了贪心,修改了信用卡的密码后将卡取走,随后他从该银行柜台上成功地取出了8300元。
当天晚上,林某与朋友去超市购物又消费了该信用卡上的375元。5月21日,林某感到将这笔钱放在身上不安全,又将8300元现金存入工地边上的一家储蓄所。被害人发现自己的信用卡遗失后,通过电话查询,发现自己的信用卡已被人取款、消费共计8675元。于是,她来到该银行进行查询并向公安机关报警。通过银行的监控录像,民警发现林某修改了密码,并用此信用卡取款的犯罪事实。随后将林某抓获归案,他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点评】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或者借用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②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
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
本案林某发现别人丢失的信用卡,应该迅速与银行联系,交还给银行或者设法找到失主,但
是林某没有这样做,而是非法使用别人的信用卡取款并消费,他的行为属于利用信用卡进行的盗窃活动,不属于利用信用卡诈骗,因此要按盗窃罪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