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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以信用证套取贷款罪责难逃(第1页)

27以信用证套取贷款罪责难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情】

张某系信用社客户经理。2005年6月,张某利用其在信用社工作的便利,用她本人及他人的客户信用证,以购车、购房等理由,套取贷款57万元,按银行月利率696‰结付利息。7月中旬,张某将套取的贷款57万元与自筹的13万元,共70万元借给刘某,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利息为15万元。到期后,刘某先后向张某结付利息15万元。随后,双方又约定将本金续借至2006年2月,利息为10万元。张某先后归还了向信用社所贷的借款57万元及利息。2006年12月,公安机关在侦查刘某涉嫌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一案中,发现刘某向张某借款70万元,遂对张某调查询问,张某主动交待了高利转贷的犯罪事实,同月12日被依法逮捕。张某通过高利转贷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0497865元。案发后张某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人民法院以高利转贷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点评】

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来看,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具有信贷资格、已获得信贷资金的个人或单位。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以转贷牟利为目的。本罪的外在表现特征为借款人在依

正常程序贷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以转贷为目的,将贷款高利转贷他人。本罪结果是有非法获利并数额较大构成犯罪。

本案张某以她本人及他人的客户信用证,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再通过高利转贷非法获利数额较大,扰乱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构成高利转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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