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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收受假币抵债是否构成购买假币罪(第1页)

24收受假币抵债是否构成购买假币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情】

2005年8月9日,姚某欲从李某处购买一批山货销售。姚某所要购买的山货李某都有,可惜姚某并不需要太多。为了多销售山货,李某便主动表示同意让姚某赊欠货款人民币10万元。双方约定的支付欠款期限届满后,姚某仅偿还给李某4万元,剩下的6万元,则表示因亏损严重,无力还款。在李某的一再追索下,姚某提出以假币按1∶4抵债,李某见假币非常逼真,觉得要让姚某还清货款,的确也不是一年半载的事,若是收受了这24万元假币,至少也能卖些钱,增加点收入,最终便接受了。未料只过了一星期,李某还没有来得及使用,便东窗事发。

【点评】

购买假币罪是指将他人持有的伪造的货币予以收购,数额较大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26号)第三条规定:出售、购买假币或者

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许多人认为,李某是迫于无奈才收受姚某假币抵债的,因而不构成犯罪。也有人认为李某仅仅是持有而未使用,充其量也只能是构成持有假币罪。但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理由是:①本案涉及假币数量特别巨大,涉案假币面额达24万元,明显属于“数额特别巨大”。②以假币抵充货款无异于买卖假币,李某为了自己的利益,同意收受假币,等于愿意以6万元真币换取24万元的假币,也就与购买假币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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