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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是违法行为(第1页)

57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是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案情】

2000年3月至6月间,王某在经营彩印厂期间,接受张某的定单及张某提供的制版、压痕板,在该厂非法生产假冒南孚牌电池包装盒39万余只。后该包装盒被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2001年1月8日,法院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点评】

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商标标识是商标所附着的载体,是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的物质实体,一般包括在商品上、包装上、说明书上或在服务场所、服务用品上等处标明的注册商标标记,如商标纸、商标织带、带有商标的包装等。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侵犯的对象是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包括商品商标标识和服务商标标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印制商标标识有特殊的规定,印制商标标识的单位除了需持有营业执照外,还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取得承揽印刷、制作商标标识的资格。印制注册商标标识的单位或个人应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具的《注册商标印制证明》到商标标识印制单位印制。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方式,即伪造和擅自制造。其中,伪造是指通过临摹、绘制、复印、翻拍、扫描及上述手段的结合等方法仿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擅自制造是指不具备制作商标标识资格的企业,或者取得制作商标标识资格的企业在没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注册商标印制证明》情况下,擅自印制或超过商标所有人授予的权限,对商标标识进行任意超量印刷、制作的行为。实施了上述行为,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①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大的;②多次非法制造,或曾因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后又实施该行为,屡教不改的;③非法制造驰名商标标识数量较大;④给注册商标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恶劣的。

本案王某、张某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印制假冒南孚牌电池包装盒39万余只,数量巨大,应依法认定为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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