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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假借记卡骗银行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第1页)

39假借记卡骗银行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

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案情】

2001年11月,王某以伪造银行借记卡、偷看他人密码后冒用的方式,从银行ATM机中取钱。于是,王某购买了二手电脑、磁卡复写机、摄像机及几百张各类银行卡等作案工具,选择某大酒店附近的ATM机为作案对象,并入住该大酒店。王某把拍摄探头粘在ATM机上方,隐藏在房间里偷看客户取款时的密码,并在ATM机周围拾捡客户扔掉的条单。根据窃取到的密码和银行卡号,制造了30多张中国银行借记卡。2002年初,王某又授意柴某在网上查询银行卡的信息,利用银行卡的排列规律进行编码碰撞,再用磁卡复写机制造伪卡。2002年1至4月间,王某利用上述两种方式,在北京、杭州等地的银行ATM机上连续提款,截至案发,共提款人民币100余万元。

【点评】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活动,只有达到了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才能构成本罪。所谓数额较大,参照有关的司法解释,是指个人诈骗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单位使用金融凭证诈骗达到10万元以上。

窃取的借记卡密码及信息,本身不具有实际价值,也不能使卡内的财产得以转移。其最终犯罪目的,是通过使用伪造的银行借记卡骗取银行钱款。借记卡是银行卡的一种,因不具有透支功能,故不属信用卡,但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是金融凭证之一。本案王某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摄像、电脑查询等方式秘密窃取银行储户的储蓄信息资料,根据窃来的储户信息资料制作相应的银行卡,在银行自动取款机上提款,占为己有,诈骗数额较大,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最低数额。王某的行为,既侵犯了国家有关金融凭证的管理制度,同时又对公私财产造成了损害,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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