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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开空头支票骗取财物该定什么罪(第1页)

40开空头支票骗取财物该定什么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签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第一百九十九条: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案情】

2002年4月8日,洪某持空头支票来到某水泵机电经营部,以签发支票支付货款的方法,骗得该经营部的管道泵8个。9日,洪某又以同样手段,骗取某制冷配件经营部水管管件一批、某减速机销售部离心式清水泵8个,接着又致电某五金机电公司、某水暖批发部骗取货物。10日,洪某又对某泵业公司、某阀门销售部以上述手段行骗。4月8日至10日连续3日内,洪某共签发空头支票诈骗8次,诈骗物品金额达11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定洪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点评】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广义的金融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狭义的金融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要求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的,则不构成此项犯罪。洪某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4条规定的第四种情况。那么到底什么是空头支票呢?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出票人

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空头支票影响支票信用,为法律所禁止。在实践中,签发的空头支票根据账户金额的不同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持票人持该支票要求银行付款时账户中根本没有资金,这是纯粹的空头支票;另一种是虽然账户中存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但是明显少于支票上载明的金额。

在实践中,犯罪分子使用空头支票的方法进行诈骗,往往先用现金进行小数额交易,以赢取对方的信任,然后表示想把生意做大点,多拿点货,带现金不方便,希望能以支票交易,拿到一大批货物后,在支票到期前人去楼空。构成票据诈骗犯罪,行为人(也就是空头支票的签发人)签发支票时,主观上具有骗取对方财物的故意,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支票账户中没有资金或者没有足够的资金支付支票上记载的金额,仍然开出这样的支票作为支付给对方的货款,事后携物消失,就可以认定他具有犯罪目的。如果行为人在开出支票时,没有搞清楚支票账户的资金数额,导致持票人没有兑现支票,但事后积极补偿持票人损失的,就不是票据诈骗。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行为人知道支票账户中有足够的支付资金,但是在持票人兑现之前,行为人将资金支出而导致支票无法兑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行为人恶意转移资金,说明主观上具有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应当按照票据诈骗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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