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把握证候主症
异病虽可以同证,但若仔细分析,由于所属病种不同,其证候表现并非完全相同;即构成同一证型的诸要素如主症、次症、兼症及舌脉等,在不同的病种中其主次地位是不一致的。如同为脾虚证,大便溏泻和食后腹胀喜按均为其构成要素,但是病胃脘痛的脾虚证主证是食后腹胀痛,可不一定出现大便泻;而泄泻病之脾虚证主症则以大便溏泻为主,食后腹胀痛则为次症或可不出现。又如哮喘、水肿、崩漏、**等不同疾病,虽均可出现肾阳虚证,但它们各自的主症是不同的。
同病虽可以异证,但无论证型有何差异,既然病则一,也就是基本病机是一致的,那么其主症可贯穿病变全过程,即同病异证,异中有同。如肺痨病,虽有肺阴亏损、阴虚火旺、气阴耗伤、阴阳两虚等不同的证型,但该病的临床特点有咳嗽、咳血、潮热、盗汗四大主症,均可出现于上述四证型之中,只不过因病情轻重或病各阶段的不同而略有差别,病轻者四大主症未必悉具,病重者则四大主症多先后相继发生或合并出现。又如消渴病,虽有上、中、下三消之分,但该病总以多饮、多食、多尿及形体消瘦的“三多一少”的主症为基本特征。
(3)增强治疗针对性
以辨病为主所进行的专方专药治疗,是中医学术发展和中医临床的一个重要内容。徐灵胎《医学源流论》指出:“欲治病者,必先识病之名……一病必有主方,一病必有主药。”说明不同疾病可有自已的专方专药治疗。专病专方,如少阳病用小柴胡汤,百合病用百合类方,肠痈用大黄牡丹皮汤或薏苡附子败酱散,郁病用逍遥散,脏躁用甘麦大枣汤,蛔厥用乌梅丸等。专病专药,如海藻、昆布软坚散瘿,水银、硫磺疗疥疾,常山、青蒿截疟,黄连、鸦胆子治痢等。这些专方专药对疾病的治疗有很强的针对性,是辨证施治甚或随证加减的灵活随机性所难以比拟的。青蒿有退虚热的功效,但青蒿能截疟,主治疟病,所以如何寻求对疾病有效的治疗药物,青蒿素的成功研制给予了我们有益的启示和思考,这也是疾病诊断所采取的针对性治疗的意义所在。
(二)疾病命名及其定义的原则
中医病名诊断规范,命名及其定义准确,其目的在于使病名更能如实地反映疾病的本质,从而制定相应的诊断和鉴别诊断标准,提高疾病诊断的实用价值。
1。疾病命名的原则
中医病名成千上万,较为混乱,如何进行取舍、修正而予以统一呢?尤其对于若干新的病种,又如何命名?《荀子·正名》指出:“名无固实,约之以命实,约定俗成谓之实名。名无固善,径直而不拂,谓之善名。必将有循于旧名,必将有作于新名”及“惟名以系实,实以覆名。”荀子关于事物命名的原则同样适用于中医疾病的命名。
(1)继承为主
由于各种疾病大部分为前人所发现,并赋予了当时认为是恰当的病名,因此病名规范应以原有约定的病名为基础,不必重新命名,而是应注意继承并发掘古代的善名。对于历代沿用并能说明该病之特征的病名,如噎膈、落枕、交肠病、儿枕痛等均可采用;有些病名虽不能直接说明该病的本质属性,但已约定能为医家所习用者,如强中、下疳、脏躁、百合病等仍可采用;对于确能反映疾病特征但后世少用甚至渐被遗忘的病名,如肠覃、胃缓、蝶斑疮、肾劳等,应加以发掘并恢复使用。
(2)切合临床
由于古代认识水平有限,有的将疾病命名建立在推导、类比的基础上,以致有的病名不一定都是客观存在的疾病。如五脏咳、六腑咳、五疔、五崩、五膈、五噎、五脏疟、六经疟等,对于这些病名的取舍,都必须以临床实践中的客观病情为基础,有则应当予以肯定,否则予以废弃。有的病名之下,可分出若干独立的病名,如臌胀,可以根据病理性质、病态特点等不同,分为虫臌、血臌、水臌等名;腹泻,可按病因及大便状况分为暑泻、餮泄、五更泻等名。且随着检测手段的不断更新,对一些疾病的认识已有很大进步,因此病名不能停滞在原有的水平上,应予以分化以满足临床诊断发展的需要。
(3)创新合理
因新的疾病不断出现,而旧的命名形式不可能固定不变,创立新名,革新除旧已势在必行。在创立新的病名时,一是要查明以前是否确无其病,或者确无恰当的善名,目前已有之则不宜别创,若有不恰当处则加以改进即可;二是新病名要符合中医理论体系,易于为临床工作者所理解和接受。对于病种的确立、分化,参照西医的认识是有益的,但不宜直接沿用西医病名,否则名实难以相符,如隐窝炎、乳腺增生病、何杰金氏病等,其实中医已有肛痈、乳癖、恶核疬等颇为精当的名称。当然,某些新病中医尚无合适病名给予时,如艾滋病、农药中毒等,中医用之亦未尝不可。对于那些中西医概念趋同的病名,如各种骨折、寄生虫病、气胸等,运用于中医则应当肯定。
(4)弃劣择善
当一病有多个名称时,应选择最能反映该病本质,有利于疾病诊断鉴别,易为临床所掌握运用的名称作为正式病名,其余作为别名保存或舍弃。如肾囊痈显然要比子痈之名好,白睛溢血要比色如胭脂症之名好。又如内眦处按之脓出,甚至红肿成疮成瘘的病变,有漏睛、漏睛脓出、窍漏、眦漏等名,由于“睛”、“窍”的概念较“眦”为笼统,而“眦漏”之名既能指明病变的准确部位,又能说明病理性质,故宜作为正式病名。对于某些词义隐曲、晦涩难解、病候不定、未能揭示病的本质且含义不确切,甚至容易造成误解的病名,如髓溢(指牙齿日长,渐至难食)、痢风(指痢后发生的鹤膝风)、肾岩(实指阴茎癌)、胞漏疮(阴囊处起粟作痒、破流脂水)等,均应舍弃。
2。疾病定义的原则
病名可以认为是疾病的一个代名词,因此病名的准确与否,关键在于能否对其作出正确的定义。故对疾病的定义要求具有逻辑性、准确性的原则。
(1)逻辑性原则
按照逻辑学规定,在给概念下定义时,描述上不得直接或间接包含有被定义的概念,避免犯“同语反语”或“循环定义”的错误。如“咳嗽是以咳嗽为主要表现的病变”,“鼓胀者,其腹鼓胀如鼓是也”等,这显然不符合逻辑要求。
另外,同一病名概念不允许下多个不同含义,即给疾病下定义时应避免出现“泛流”现象,否则也会造成混乱。以“疝”为例,有泛指体腔内容物向外突出的病症;有指睾丸等**病症;有指腹部剧痛,二便不通的病症等。若不对“疝”的本质属性作统一规定,则疝的概念无法确定。依照逻辑学要求,定义必须是相应对称的,即定义概念的外延与被定义概念的外延是相等的,否则就会产生定义过宽或定义过窄。上述疝的三种含义都显得定义过宽。相反,认为疝是指少腹痛引睾丸、或睾丸肿痛的一种病症,则水疝、盘疝等均不得称为疝,这又显得定义过窄。
(2)准确性原则
给疾病下定义时,必须准确而缜密,除了必须符合上述的逻辑性原则外,还必须对疾病的发病原因、临床表现、病变过程及规律等方面进行描述,使概念的内涵准确无误。故在表述形式上应恰如其分地去描述疾病特异性的本质内容,文字力求简洁、精练、确切,并力求使被定义的内容既有定性的资料又有定量的资料的描述。如疟疾的定义可以是:由于感受疟邪,伏于少阳,表现以寒战、壮热、头痛、汗出、休作有时为临床特征的一种疾病。从对疟疾定义来看,本病的发病原因是感受疟邪,病位于少阳;临床表现为寒战、壮热、头痛、汗出等,其特征是休作有时(一日一发、间日一发或三日一发),故从病因、病位、临床表现及特征对本病进行了准确地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