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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第1页)

国际贸易实务

输往阿根廷的货物,出口商要以西班牙文宣誓。

□国际商品和准国际商品

国际商品指那些带有同性质而在国际间广泛交易的主要商品,其中以原料为主。例如:棉花、咖啡、可可、原油、羊毛、橡胶、小麦、大豆、原糖、茶叶、锡等。这些商品的共性是加工过程较少,可以标准化,并按照国际公认的标准价格、等级进行买卖。准国际商品指可分为若干等级的品质,依据不同地区的爱好和用途,经过相当加工过程,使之具有不同特征的商品。例如:钟表、汽车、照相机、缝纫机、录音机、电视机等。这类商品有商标、牌号、信誉或不同规格。即使是同一种商标、牌号或规格,也不能普遍地进入各个地区的市场,价格上也不能形成单一的国际价格。

□交货共同条件及主要内容

所谓交货共同条件是指我国对前苏联及东欧的社会主义国家协定贸易中,双方国家的对外贸易部根据贸易协定的精神和原则,为了明确双方贸易机构在交货中的一般共同性问题而签订的文件。其作用在于简化进出口合同的内容;缩短进出口合同的签订时间;指导合同的签订及执行。

交货共同条件一般包括如下内容:①合同的订立,根据本条款规定,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必须根据贸易协定和交货共同条件办理。②关于交货地点及运输方法。③关于交货期及日期。④关于货物的数量及品质。⑤关于包装和标志。⑥延期交货、提前交货和罚则及人力不可抗拒。⑦交货通知。⑧支付办法。⑨关于货物数量和品质的异议。⑩仲裁。

□我国国际贸易海上救助契约的具体规定我国国际贸易海上救助契约,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海上救助契约。其契约的内容有具体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有关救助人和被救助人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船长代表船主、货主和运费所有人签订本契约,船主、货主和运费所有人应当负责履行本契约;救助人应当救助上述船舶,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并把它送到某一地点(或者同船长商定的其他地点);救助人在进行救助工作时,可以免费和合理使用被救助船上的各种机械、链、锚和其它设备,救助人在完成上述规定的救助工作后,可以得到报酬。(如果救助工作只获得部分效果,救助人应当得到适当的报酬。)为了保全救助人进行救助所应得的报酬,双方当事人协议,由被救船船主在救助工作结束后立即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提交保证金,如果双方对保证金没有达成协议或者有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协议;救助人有权在救助工作结束后立即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提出所要保金的数额,并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作出关于保全措施的决定。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对于保金数额、方式和效果不负担责任,在上述规定的保全数额没有实现时、没有救助人或者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主席的书面同意,被救的船舶和财产不可以从保证金中或者从处理供担保的财产中支付。另外,关于提请仲裁的程序也作了规定,即应当依照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同时,对仲裁的地点也作了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将自己或者代理人在中国境内的法定地址(如果在中国境内没有此项法定地址,应当将自己或代理人的其它地址),通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并指明接受它们通知和传唤书等文件的人的姓名。如果当事人没有作上述通知,那么,海事仲裁委员会可以留存此项通知和传唤书等文件,并认为已经送达当事人。

□西欧共同市场

西欧共同市场,即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组成的经济和政治集团。它是根据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六国政府1957年在罗马签订的《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于1958年1月1日正式成立的。1973年英国、爱尔兰、丹麦三国加入。1981年1月1日,希腊成为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第十个成员国。1986年1月1日,西班牙、葡萄牙加入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自成立以来,在错综复杂的矛盾斗争中,逐步发展成为一个强大的经济和政治实体。按照“罗马条约”的规定,它们的宗旨是通过共同市场的建立和各成员国经济政策的逐步接近,使共同体内经济均衡增长。它们的最初目标是建立一个以关税同盟为基础的区域性、排它性的经济集团。二十多年来,西欧共同市场不仅提前实现了它们的最初目标,而且逐渐朝着经济货币同盟和政治同盟的方向发展,它们实行共同的农业政策,建立欧洲货币体系。目前,共同体各国正致力于欧洲统一大市场的建立。在国际生活中,西欧共同市场也占有重要的地位并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1958年,它先后于几十个国家建立经济和贸易关系。1972年,又与挪威、奥地利、瑞士、瑞典、冰岛、芬兰等国分别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建立了欧洲十六国自由贸易区。1975年同我国建立正式关系,1978年与我国缔结中国欧洲经济共同体贸易协定。1981年给我国以贸易最惠国待遇。

西欧共同市场的主要机构有部长理事会、各委员会、欧洲议会、欧洲法院。

另外,还定期举行成员国首脑会议和外长会议,以加强政治合作,协调对外政策。该组织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

□如何在合同中订立外汇保值条款以减少外汇风险在合同中规定外汇保值条款可以减少由于汇率变动而带来的损失。一般可有以下三种规定方法:

(1)计价货币和支付货币均为同一种“软币”。采用这种方式,在订合同时即确定支付货币与另一硬币的汇率,在支付时则按这种约定汇率折算成原货币支付。

(2)也可以以软币计价,而以硬币支付。此时即将货品单价或总金额按照计价货币与支付货币当时的汇率,折合成另一种硬币,按另一种硬币支付。

(3)采用软币计价和软币支付,只是确定计价货币与另外几种货币的算术平均汇率(或用其他计算方法计算出的汇率),按支付当日与另几种货币算术平均值汇率或其他汇率的变化作相应的调整,折算成原货币支付。又称“一揽子汇率保值”。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ioaryFund——TMF)是1944年7月布雷顿森林会议所签定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建立的政府间的国际金融组织。1947年11月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到1984年9月底止共有成员国或地区148个。该组织的宗旨是:协调成员国的货币金融政策,提供中长期贷款以协助成员国克服国际收支困难,稳定国际汇兑。基金由成员国认缴,最初规定其中的25%必须以黄金支付,1978年后改为以特别提款权和其它成员国货币或本国货币交纳。截至1982年11月底,该组织的基金总额已达610。6亿

特别提款权。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各成员国委派理事和副理事各1人,再由理事会选举执行董事会处理日常事务。总部现设在华盛顿。

中国于198o年4月恢复了在该组织的合法地位。

□世界银行

世界银行即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ionaIBarudDevelopment一TBRD),是根据1944年7月《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建立的国际金融机构。于1945年12月27日正式成立,1946年6月开始营业,并在1947年11月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但必须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会员国才可以参加。中国是创始国之一;于1980年5月恢复在该行的合法席位。世界银行的宗旨是:与其他国际机构合作,为生产性投资提供长期贷款,协助会员国复兴经济和开发资源,对私人贷款提供保证,促进私人的对外投资,促进国际贸易的平衡发展和国际收支的平衡。资金来源包括认缴份额、借款、发行债券和利息收入等。各会员国的投票权根据其持有的股份计算。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由各会员国派正副理事各一名,每年九月与基金组织联合召开年会。执行董事会由22人组成,负责办理日常业务。执行董事会选出主席一人,兼任行长,任期五年,可连任。

近年来,该行与私营银行联合发放贷款的活动日益增多。该行址设在华盛顿。

□特别握款权

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立的一种新的国际储备资产和记帐单位,是该组织分配给成员国的在普通提款权以外的一种特别使用资金的权利。按成员国在基金组织的认缴份额比例分配,分配到的特别提款权可通过基金组织换取外汇,但其本身不是货币,不能直接用作国际支付手段,而只能作为一种记帐单位,表示成员国在“特别提款权帐户”上的一种帐面资产,它亦可作为官方储备的一部分。创设时1单位特别提款权相当于0。888671克纯金,七十年代又用“一篮子”即十六种货币定值,现在采用的是美元42%、德国马克19%、法国法郎、英镑、日元各13%的五种货币所占权数来定值。在成员国使用特别提款权时不需要偿还,所待特别提款权超过其累计部分分配额时,可获取利息;不足部分则需要支付利息。利息率按美、英、法、德、日五国短期利率加权平均计算。

□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简写MFNT)又称无歧视待遇。缔约国双方在贸易、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这种待遇适用范围较广,共中多用于进出口贸易的关税待遇。MFNT一般分为无条件的和有条件的两种。无条件的MFNT是指缔约国的一方现时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待遇,立即无条件、无补偿、自动地适用于对方;有条件的MFNT是指如果一方给予第三国优惠是有条件的,那么对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使用这些优惠。签定最惠国待遇条款是为了消除贸易双方的歧视,促进经济往来。

□常见的世界商品价格指数

常见的世界商品价格指数有两种:(1)进出口商口价格指数,又称“对外贸易单位价值指数”,是进口商品价格指数与出口商口价格指数的总称,用来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进出口商品价格总的涨跌波动程度的变化趋势。根据有代表性的商品编制,在数量上一般约占全部进出口商品金额的50%~80%。先用各个时期的每一种商品的进出口量除相应的进出口额,算出平均单位价值,作为此商品各期的价格,然后以进出口量加权,用综合法求得指数。

(2)进出口商品比价指数,又称贸易条件指数,是说明一国或一地区出口商品价格与进口商品价格之间相对变动程度的指数。贸易条件指数的计算方式为出口价格指数除以进口价格指数的百分比。

□目前主要的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些通用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做法和解释。它不是各国的共同立法,也不是某一个国家的法律,而是由某些国际性组织或商业团体把这些习惯做法或解释归纳成条文,而被许多国家认可的。它对买卖双方都没有强制性,但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某项惯例时,则这项惯例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另外,对于合同中未做明确规定而事后又发生争议而提交的诉讼或制裁,各国法庭或仲裁法庭往往会以某些公认的或影响较大的惯例作为判决或裁决案件的依据。目前主要的国际贸易惯例有国际商会制订的《一九七四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1978年在该会制订的《商业票据托收统一规则》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托收统一规则》,《一九六四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关于国际海运、贸易和保险的规则),以及国际商会制定的《一九五三年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国际法协会制定的《一九三二年华沙——牛津规则》和《一九四一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等三个关于价格术语方面的国际贸易惯例。

□目前主要的国际贸易公约

国际贸易公约是各国为了适应经济贸易的发展,统一各国有关国际贸易的各项法律规定而共同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性文件。目前主要的国际贸易公约有:《一八八三年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一八九一年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1924年在布鲁塞尔签订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1929年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58年在纽约签订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失效公约》、《一九七八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仲裁规则》。

□直接标价法和间接标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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